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子涵,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处律师。
被告:承德兴厦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三岔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23381716R。
法定代表人吴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松,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松,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赤峰烨达商贸有限公司,现地。
法定代表人:王金霞,经理。
被告:黄玉鑫,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第三人:邢台路路盈运输有限公司,邢台路路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纬三路路北淮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FRW5A9H。
法定代表人:王志仓,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林子涵与被告承德兴厦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黄玉鑫、被告赤峰烨达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邢台路路盈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沈会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德兴厦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9843.75元,并由被告赤峰烨达商贸有限公司、黄玉鑫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玉鑫以赤峰烨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通过邢台路路盈平台进行结账的方式联系运输业务。2021年4月30日原告联系被告黄玉鑫,协商货物运输及运费的相关事宜,协商运费为125元/吨,于2021年4月26日在包头装车,2021年4月29日货物运送至承德兴厦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内卸货。运送货物总共78.75吨(运输车车牌号分别为:蒙D×××××),每吨原告净得125元,以上货物运费9843.75元,原告交付货物后,对于运费的支付问题,被告黄玉鑫和被告承德兴厦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互相推诿,无奈原告起诉。综上三被告的欠款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林子涵不能提供被告赤峰烨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被告黄玉鑫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赤峰烨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被告黄玉鑫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高新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子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林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