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江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友好路街道办事处皮毛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纳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女,****年**月**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李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族别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江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江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江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