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舞阳县。
被告:吴振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新与被告吴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振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耿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吴振涛以其承包工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耿新借款30000元整。其中,原告以微信支付转账形式向被告吴振涛支付20000元整、支付宝形式支付10000元整。期间,原告耿新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被告吴振涛催要借款。被告搪塞推脱拒不还款,直到2020年12月底,被告吴振涛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吴振涛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振涛与原告耿新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18年3月1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2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当及时返还,迟迟不予返还,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吴振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被告自愿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可。总之,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振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耿新返还借款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吴振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