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先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被告:徐兴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先进与被告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先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先进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先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先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