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先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被告:徐兴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先进与被告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先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先进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先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先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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