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清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河间市,现住莱州市。 被告:刘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清涛与被告刘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董清涛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清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清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