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红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号。 被告:钱素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号。 被告:江苏省东台市安丰运输中心,住所在江苏省大丰市草堰镇草小路南3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在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
审理经过
原告马红安诉被告钱素君、江苏省东台市安丰运输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马红安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红安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红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红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傅银华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