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艳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瑞,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其中8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朔返还原告鞠艳芹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其中8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5元,减半收取2027.5元,由被告张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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