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朱兴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高佳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高文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忠,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兴颖、高佳美与被告高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兴颖、高佳美、被告高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兴颖、高佳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高文海立 -2- 即偿还借款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文海承担。事实和理由:朱兴颖与高文学系夫妻关系,高佳美与高文学系父女关系,高文海与高文学系兄弟关系。2014年4月1日,高文海向高文学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此后高文海又陆续借款26000元,未出具借据。2019年1月,高文学与高文海对账结算,高文海尚欠高文学470000元(其中包括借款96000元、代偿债务374000元),高文海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7月高文学因病去世,朱兴颖与高佳美多次找到高文海索要此款未果,现起诉至法院。 高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该笔债务无异议,认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日,高文海向高文学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此后高文海又陆续借款26000元,未出具借据。2019年1月12日,高文海给高文学出具470000元的欠据一张,该470000元包括高文海向高文学借款96000元及高文学代高文海偿还借款374000元,2019年7月9日,高文学去世。 另查明,高文学父母均已去世,高佳美系高文学独生女。高文学系高文海三哥。 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12日欠据1张及相关票据9张、证明两份、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文海向高文学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高文学已经向高文海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96000元,高文海理应按 -3- 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朱兴颖、高佳美要求高文海偿还借款9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高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朱兴颖、高佳美借款96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高文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熹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明 书 记 员 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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