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冯三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原告李德权与被告冯三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权、被告冯三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德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租金50 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原告从被告处租赁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一街富恒巨邦物流园A2区3号库房,约定年租金为208

000元。租赁时被告未告知原告政府有可能会要求腾退,所以先暂且缴纳租金50 000元,届时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收取费用。原告一天未入住使用。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交租金,被告至今未退,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冯三阳辩称,不同意李德权的诉讼请求。第一、这个库房是冯三阳跟辛×一起租的,一共交了86万元租金。是冯三阳跟辛×租的富恒巨邦的库房,后来李德权、曹×也要租,所以四个人平分库房使用。双方协商后,李德权交了租金5万元租金。当时没有定书面合同。之后向冯三阳要剩余的钱,但是冯三阳一直没给。冯三阳将库房租给李德权,并未从中赚钱。因富恒巨邦不稳定,当时说好,风险四人共担。后来富恒巨邦涉及违建,政府就拆了。冯三阳并不是不退给李德权租金,但是除了李德权支付的5万元租金外,剩余的租金没有给冯三阳,等于冯三阳给李德权垫付了16万元左右的租金,因此应当扣除垫付的16万元的利息。本案被告还应有辛×。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李德权、冯三阳双方口头协商,李德权从冯三阳处租赁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一街富恒巨邦物流园A2区3号库房,约定年租金为208

000元。李德权于签合同当天向冯三阳转账50 000元。李德权尚未使用,富恒巨邦即因违建无法经营使用。对于已经交纳的租金的退还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李德权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8月9日,冯三阳为李德权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李德全库房定金五万元正,巨邦退我我退你,可以转租”。冯三阳、李德权合同所涉富恒巨邦公司的仓库因违建已被拆除。冯三阳从富恒巨邦处租房所交纳租金已经退还给冯三阳。

另查明,冯三阳与辛×系分别与富恒巨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富恒巨邦公司的仓库。

本院审理中,针对李德权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冯三阳称李德权是从冯三阳和辛×两人手中租的库房,辛×也应当为本案被告。且如果退还租金应当扣除冯三阳垫付的16万元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打款记录、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德权租赁冯三阳的库房用于经营,双方虽然没有形成纸质的合同,但是李德权已经按约给付了部分租金,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但因该合同所涉仓库为违建,双方形成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李德权租赁该地后并未使用。故合同无效后,冯三阳应当将李德权所交纳5万元租金予以退还。故对于李德权的诉求,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李德权所诉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冯三阳辩称李德权是从冯三阳及案外人辛×手中租赁的库房,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是李德权与冯三阳达成的口头租赁协议,50

000元租金给付了冯三阳,且冯三阳无证据证明李德权系与冯三阳、辛×二人达成租赁协议。故冯三阳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另冯三阳所称其为李德权垫付了16万元的房租,该部分房租的利息应当予以扣除,该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原告李德权与被告冯三阳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冯三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李德权租金5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德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冯三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连春祥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臧小龙

书  记  员   王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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