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祝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姜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祝司明与被申请人姜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祝司明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成志坐落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良佳委彩虹馨苑小区2号楼5层2单元504号房屋(建筑面积109.63㎡,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50074/150075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祝司明以坐落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示范区李石街道顺飞路97号圣大英伦国际19号楼(建筑面积87.81㎡,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司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姜成志坐落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良佳委彩虹馨苑小区2号楼5层2单元504号房屋(建筑面积109.63㎡,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50074/15007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