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思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9-19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家喜,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马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宁夏燕宝钢材市场A2-20号。        

法定代表人:雷兴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雷兴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民乐县。        

被告:张秀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思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与被告宁夏马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安公司)、曹洪艳、雷兴品、张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由于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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