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利害关系人:苗某,男,住兴城市。

申请执行人:商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商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苗某于2021年5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新奥燃气工程款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答辩情况

利害关系人苗某称,从刘某处得知商某申请执行新奥的工程款。这是商某与刘某个人之间的纠纷,商某是刘某的亲舅,他俩的问题与工程无关。我是干管工的农民工,新奥的工程款有我的工资钱,我与他没有任何关系。商某有什么权利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停止对新奥工程款的执行。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商某称,答辩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某不履行给付义务,经答辩人申请已在贵院立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刘某与新奥燃气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且“新奥燃气”尚欠被执行人刘某工程款,该工程款属于被执行人刘某承包工程收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答辩人申请法院将其查封保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申请执行异议人并非是与“新奥燃气”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故申请执行异议人的主体不适格,仅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商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辽140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商某借款15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辽14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某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4日,我院作出(2021)辽1403执108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刘某工程队)对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68119.99元。2021年4月8日,我院工作人员给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股东张建新做调查笔录,张建新陈述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刘某是挂靠关系,合同由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但是钱到账就给付刘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不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冻结其对第三人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是新奥燃气公司拖欠刘某的工程款,本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苗某可通过正常途径向刘某主张工资款。利害关系人苗某请求停止对新奥燃气工程款执行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利害关系人苗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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