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阿勒泰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王福江与被告王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王福江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福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福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福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