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盖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贾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巴旭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盖小兵与被申请人贾娟娟、巴旭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盖小兵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贾娟娟名下鲁E3××××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盖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贾娟娟名下鲁E3××××号汽车一辆。 扣押期限为二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盖小兵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