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 负责人:沈弢,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敏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574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2021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42866.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先后3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股权、房屋、车辆等方面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刘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