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王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支行员工。

被告:周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与被告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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