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胜日,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鑫田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住所地为延吉市站前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史玉生,处长。
审理经过
原告姜胜日诉被告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图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以延边州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并非延边州直行政机关,以其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