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7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解海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丽丽,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万路3号羊耳峪西区商务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 被告:王春华,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 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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