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江,住阳泉市。
被告:贾娜,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与被告吴江、贾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包括代偿银行贷款61349.34元,违约金24908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超过此时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保费5327元,追偿劳务费8000元,共9958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吴江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向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简称光大银行)贷款78000元进行承保,被告每月缴纳1331.88元保费。并特别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须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出现逾期,超过30天本人自愿把剩余本金一次性结清。”被告贾娜承诺对诉讼请求包括的各项损失及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曾向被告追索,但其拒不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等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不能有效送达,且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致使被告吴江、贾娜不能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依据诉讼费用办法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