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王宇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康与被告王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李康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康申请撤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康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