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王宇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康与被告王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李康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康申请撤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康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 靓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