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679号。
负责人:孙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支行职员。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