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春艳,女,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执行人:何明锟,男,满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执行人:何永林,男,满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艳与被执行人何明锟、何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03执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