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芃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马啸宇,男,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芃珍与被告马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芃珍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吉芃珍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能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吉芃珍又不同意公告,以便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芃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续红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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