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淑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武艳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刘希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武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淑珍与被告武艳忠、刘希阳、王玲、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马淑珍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淑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淑珍撤回对被告武艳忠、刘希阳、王玲、武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淑珍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