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涵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美莱茵新区1巷13号6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玲,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4日前的曾用企业名称为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11层A座。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涵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云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涵源公司: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云创公司粤作登字-2020-F-00002576号美术作品、MS20200316110816522085510号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二、赔偿云创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取证公证费500元、律师费等云创公司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涵源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号为MS20200316110816522085510号美术作品《情书密语MC8923660041DR0》、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20-F-00002576号美术作品《情书密语花稿》著作权的行为;二、东莞市涵源服饰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损失28000元给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三、驳回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东莞市涵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涵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云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云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定涵源公司销售的案涉侵权产品与云创公司的美术作品《情书蜜语MC8923660041DRO》构成实质相似属事实认定错误。两者衣袖设计、材质构成均不相同,云创公司的美术作品款式为普通大众常规款式,若不考虑网纱部分的图案,该款式为市场上流通已久的常规款式,不具有独创性。针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层网纱部分,是涵源公司在布料市场上合法购买的,若该布料构成侵权,也应为布料生产商,涵源公司在购买该布料时无法辨识是否侵权,不具有侵权的故意,而且涵源公司是接受案外人长沙爱哪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哪美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案涉侵权商品。二、即便涵源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一审判定赔偿金额过高。涵源公司不具有侵权的故意,且其作为受委托加工方,实际生产销售件数仅为30多件,销售额约为4500元,获利较少。云创公司仅提供公证费500元的票据,律师费等未提供相应票据,不应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云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上诉人涵源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爱哪美公司商标详情,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商标为“DesignerUncle”,该商标所有权人为爱哪美公司的事实。二、爱哪美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拟证明爱哪美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云创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涵源公司称被诉侵权商品上有商标“DesignerUncle”,该商标所有权人为爱哪美公司,并提供了爱哪美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登记情况。首先,“DesignerUncle”为企业注册名称,并非有形商标。其次,本案的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并非商标侵权纠纷,与商标无关,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再者,涵源公司声称自己为受委托加工方,但其并没有提供爱哪美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无法证明其被爱哪美公司委托加工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最后云创公司系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20-F-00002576号美术作品《情书蜜语画稿》、备案号为MS20200316110816522085510号美术作品《情书蜜语MC8923660041DR0》的著作权人,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美术作品进行细节对比,两者呈现的风格近似,构成实质上近似,在未经云创公司合法授权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涵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云创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涵源公司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及赔偿数额是否过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案涉被诉侵权商品外层布料(即网纱)使用的图案与云创公司美术作品《情书密语花稿》实质近似,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与云创公司美术作品《情书密语MC8923660041DR0》实质近似。涵源公司生产、销售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云创公司对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一审认定涵源公司构成侵犯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涵源公司二审提供的材料不影响上述认定,依法不应采纳。涵源公司上诉主张不构成侵权,理由不充分,依法不应支持。

一审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经营规模、维权费用等情形,酌情认定涵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过高。涵源公司上诉主张赔偿额过高并要求改判,缺乏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涵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涵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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