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杨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该公司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伊金霍洛旗星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28日,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称,2019年11月23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组建了神华准能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月7日工商登记为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大准铁路全部资产划归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大准铁路公司相关业务不再具有管理权限,为方便本案后续调解、案件执行等相关事宜的顺利开展,特申请将诉讼主体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08年6月,被告一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二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大同到准格尔线燕庄至二道河段应急工程(1标段)工程发包给被告二。后被告二将该工程中的黍地沟站牵引供电工程分包给被告四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被告二与被告四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4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四将其从被告二处分包的工程中的接触网工程分包给了原告,约定合同价款为2640229元。合同签订不久后因该工程增加了电力工程,合同价款又增加了656815元。原告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工程项目部(该项目部现由被告三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被告四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关于神华铁路工程项目部四电工程的说明》,确认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447044元。2015年5月,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并经验收且交付使用,时至今日被告四共计支付工程款1780000元,剩余1667044元至今未付,多次讨要无果,故原告将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四被告诉至本院。根据神华准许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国家能源办〔2019〕700号《关于组建神华准能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的内容能够证实,国家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组建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由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大准线的铁路运输业务。因此,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替代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退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