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李诗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伟华与被执行人李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伟华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李诗诚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李诗诚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诗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诗诚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依职权通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诗诚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诗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督促被执行人李诗诚及时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1年4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伟华,并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伟华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