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守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RGL0P4A。

法定代表人:石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启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守运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嘉源建材有限公司、赵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合同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守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鲍 芳

书 记 员 朱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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