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守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RGL0P4A。
法定代表人:石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启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守运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嘉源建材有限公司、赵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合同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守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鲍 芳
书 记 员 朱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