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川县泾州街6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王村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雷某1,男,汉族。
被告:雷某2,男,汉族。
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雷某3,男,汉族。
被告:高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1、雷某2、张某、雷某3、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川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雷某1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