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0089K。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安新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67415681X。 负责人:汤凌净,该支行负责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门君,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时书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潘栎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书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系潘栎伊母亲。 被告:潘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书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系潘时母亲。 被告: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王华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林建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 被告:陈全英,女,瑶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安新支行与被告时书微、潘栎伊、潘时、黎英、王华林、林建初、陈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桂0304民初3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时书微、潘栎伊、潘时、黎英、王华林、林建初、陈全英名下价值235000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潘栎伊名下银行账户235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潘栎伊名下银行账户2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楚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再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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