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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科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5000016709。
法定代表人:吴红专。
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33409576。
法定代表人:洪明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科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2016)浙1127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科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13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27执恢876号[初执为(2017)浙1127执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海龙
审判员肖来
审判员陈建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雷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