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伟,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河清,湖北钦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撤诉,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国华,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明伟与被告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明伟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明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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