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伟,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河清,湖北钦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撤诉,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国华,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明伟与被告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明伟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明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