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习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董继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董洪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习强与被告董继波、董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高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412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二分,当天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董继波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期间被告董洪伟提供担保并约定被告如不按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曾偿还利息1500元,再没有偿还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高习强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董继波、董洪伟,现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习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