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志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临泽县银先嘉园11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马成文,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友信金融信息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小西湖上西园小区*号三排左一单元3楼(马哈白家),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723民特2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成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0900元,执行费364元,合计3126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马文成家庭财产状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调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