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陈加明,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起诉人:韩金桥,男,汉族,1953年5月18日,现住清镇市。

被起诉人:贵州大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京安大道中国电商盛生态城23栋1号楼3-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J3GX7F。

法定代表人:韩金桥。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90000元,并支付超期损失补偿费16594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用12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加明与被告贵州大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班组建筑劳务计件工资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贵州大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贵州兴义市人工湖区吊脚装饰工程”中的石质隔墙交拾万立方米由原告施工完成,包括放线、下料、浆砌、安装填心工程等交由被告施工,原告缴纳管理费后进驻施工一个星期后,因被告原因原告未能继续施工。为此双方引发纷争。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关系。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加明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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