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怀化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畜牧水产局办公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锋,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怀化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叶小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徐连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怀化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正华、叶小菊、徐连群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怀化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位于××的存栏生猪473头,由申请人回收,冻结生猪销售价款及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6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12276003901301187282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徐玮提供1247537.5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位于××的存栏生猪473头或者冻结生猪销售价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正华、叶小菊、徐连群银行存款13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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