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红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执行人: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北环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71833419XF。

法定代表人:郭彦华,经理。

被执行人:郭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红柱与被执行人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郭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冀1128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51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2日分别进行了四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郭彦华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郭彦华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郭彦华名下车辆因时间太长,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

答辩情况

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3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隆尧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村内财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5月13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郭彦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1128执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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