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昕,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华云,女。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华云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0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