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三明实验中学,住所洛阳市高新区希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曹放。 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献国。
审理经过
洛阳市三明实验中学与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民终2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交付洛阳市三明实验中学五层主体及1-5层内外粉刷、水、电、暖、木门窗工程施工资料(以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施工资料为准)。因义务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三明实验中学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依法对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公司去向不明,并向知情人员了解相关涉案资料的情况。知情人员表示涉案资料已于1996年5月份交付申请执行人,但未让其出具收条。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现已无涉案资料更无法交付该资料。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址。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国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实际交付涉案资料的可能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7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在可能交付涉案资料的情况下仍应履行交付义务,被执行人自动交付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我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交付涉案资料可能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史建榕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