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景州镇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7372212C。
法定代表人:代炳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宝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宝利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陈宝利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