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延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洛阳龙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水寨镇二电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1674962W。
法定代表人:陈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延超根据已生效的伊某仲案字(2020)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龙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设备拍卖款55890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豫0329财保103号民事裁定并移交执行,2020年9月1日,执行局以保全错误为由将执保案件的卷宗退回。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生活费7000元和经济补偿金7850元,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保全,但申请人申请冻结的其他款项,内容不明确、具体,且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负有征缴义务,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损失和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豫0329财保103号民事裁定;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龙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设备拍卖款148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79元,暂由申请人张延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