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焦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焦某母亲。
被执行人杜天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审理经过
焦某申请执行杜天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杜天阳未自觉履行,焦某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天阳履行(2020)豫1328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杜天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天阳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信部门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天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不便于执行。后本院将被执行人杜天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焦某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法院执行,焦某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105345.72元没有实现。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焦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朱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将杜天阳的财产情况以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焦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