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郜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刘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郜小峰与刘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郜小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郜小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郜小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