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海峰,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俊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海峰与被告陈俊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罗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00.5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000.58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5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8000.58元,并口头约定于2021年5月12日偿还,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分别于2021年5月4日至5月5日通过微信分三笔,分别为500元、400元、4600元,被告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分三笔,分别为498元、375.58元、1627元。合计借款8000.58元。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100元,尚欠7900.58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俊嘉住所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的规定,贵州省印江县既不是被告陈俊嘉的住所地,也不是被告陈俊嘉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陈俊嘉所在地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和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蒲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