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黎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成东诉被告黎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成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