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孙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童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薛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 被执行人:聂国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大通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童孙香、童凯与薛能华、聂国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童孙香、童凯与聂国成于2021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协议履行期过长。申请执行人童孙香、童凯因被执行人薛能华尚在服刑期间向法院申请对薛能华暂缓强制执行,待薛能华出狱后重新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91执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后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漆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