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平阳镇八楞山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忠俊,职务主任。 被告:温永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理处与被告温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理处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理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鹤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 婧 书 记 员 吕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