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峰,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家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宁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韩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杨晓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席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大海、韩秀兰、杨晓东、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潞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党书明 审判员 李全义 审判员 刘改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