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777号愿景国际公寓九楼。

负责人:蒋双生,该所主任。

被告:邵天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邵天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蒋双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天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200000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被告因诉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原告经询问和审核其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认为其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同意代理诉讼,经充分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律师签发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因被告述说一时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原告便同意被告暂缓支付。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便指派蒋双生、陈力嘉律师代理诉讼,蒋双生、陈力嘉律师接受指派后,制定了代理方案,收集整理了诉讼证据,编写了证据目录,撰写了民事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代为办理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并根据管辖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8200万元金额的财产保全手续,查封了中联公司8200余万元的财产,在原告认真、负责和积极代理下,中联公司迫于压力且为了避免更大损失主动请求与被告协商和解,被告则同意和解,后中联公司与被告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同意撤诉,并要求原告代为办理了撤诉手续,但原告根据《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时被告却一直关机不接听电话,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寻找到被告。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蒋双生律师有权参与诉讼、调解,有权和解,为特别授权。陈力嘉律师有权参与诉讼、调解,有权和解为一般授权”、“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行业指导标准》[湘津协<2017>1号]规定,根据本案案情等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在本案诉讼代理中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整”、“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起至本案第一审终结时止,本该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甲方撤回起诉,均视为本案诉讼终结并均视为本案约定的律师代理事务完成”、“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签字或盖章生效,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起诉中联公司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代理诉讼,与原告签订的《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律师诉讼代理费是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邵天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邵天坤诉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证据目录、民事诉状、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应当使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二、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邵天坤签订的《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已完成被告邵天坤委托的事务,被告邵天坤应当依约向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邵天坤支付报酬,故对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邵天坤诉请被告邵天坤支付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邵天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支付报酬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230元由被告邵天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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