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566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81152。
负责人费强。
被执行人赖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郭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历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燕文、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燕文、张小英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历平人民币40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人撤消了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6)浙0102执217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